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对此,有学者认为,该种行为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笔者认为该种见解值得商榷。这种情况与广告宣传中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有质的不同。后者虽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商品能够销售出去,但其在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时没有要求消费者做任何的付出,因此,是真正的赠与行为,自然谈不上销售的问题。而前者则实际上向消费者发出要约:如果消费者想获得赠送的商品,必须购买销售方指定的商品。因此,向消费者赠送商品的行为是卖方销售的一种手段或策略,在实质上是搭售行为,是其整个销售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更多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5.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知识产权犯罪
#经济犯罪
#金融犯罪
#经济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
2024/03/21 10:17
2024/03/06 13:09
2024/02/24 22:34
2024/02/23 20:07
2024/01/26 14:00
2024/01/02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