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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三月未还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31 00:03:20

挪用公款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那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三月未还是指什么?

律师解说:

(1)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2)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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