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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1-08-03 13:09:55

刑讯逼供是我国在刑事侦查、讯问中所严令禁止的,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刑讯逼供更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那么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有何区别?

律师解答: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在上述四方面存在了不同之处,虽然这两个罪的犯罪主体有一定的重合,但还是有所差别的。前者的犯罪主体一般为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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