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高某继续对人质实施殴打,之后,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那么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先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后行为人加入,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一起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人身性犯罪,或者后行为人既实施了人身性犯罪,又实施了向被害人的近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此时,二者都成立,而且在绑架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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