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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前高空抛物的,怎么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1-08-04 10:34:24

行为人乙于2020年11月1日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实害与危险,也没有毁坏财物和恐吓他人,乙成立什么罪?

律师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不能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认定乙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就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类推解释的结论,但司法机关不能将类推解释的结论作为判断处罚轻重的依据。

况且,作为责任要素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对行为违反刑法的认识可能性,不是指对适用类推的司法解释的违反具有认识可能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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