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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05 11:08:10

素质教育逐渐普及,越来越多人在求职时的学历都普遍较高,而面对素质人才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竞争情况也越来越激烈,所以对于一些跟不上形势的劳动者,很有可能就面临着下岗或者失业的情况,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就为其失业或者下岗后的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那么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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