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肯定也是包括在地铁上猥亵他人的情况,那么下面我们就用例子来看下这种情况。
律师解答:
案例: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男)在某市正在运营的地铁车厢内,紧贴女生坐下后,以两手交叉为遮挡,将一只手伸进被害人(女,17岁)的 上衣内持续摸其乳房。后又利用下班高峰期间人多拥挤之机,用自己的衣服、手臂等为遮挡,以同样的方法猥亵另外一名成年女性后因被害人察觉报警案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加重处罚情节,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二是被告人王某某猥亵两名女性,其中一名系未成年人,且其行为系在地铁运营、人多拥挤之时实施,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作案时间、地点、方法、人数、次数等因素后,以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某提起。法院经审理后,对王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处6个月。
(观点:张明楷教授)
(将“在公共场所当众”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的情形一)行为原本构成强制猥亵罪,但为了避免处罚过重,而将“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综合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
本案中,将手伸进两名女被害人的上衣内持续摸其乳房,在上是典型的强制猥亵行为,即使在非公共场所实施也成立强制猥亵罪。此外,这种综合评价缺乏具体规则,容易造成基本犯与加重犯认定的恣意性。
换言之,就本案而言,即使认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过重,也只能通过适用《刑法》第63条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强制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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