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1-08-06
律师解答: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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