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所以必须严惩。那么,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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