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中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进行细化,不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所以浙江省对此进行了规定,那么浙江省是如何规定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的?
律师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⑴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⑵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⑵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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