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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是如何规定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的?

发布时间:2021-08-08 21:14:13

由于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招摇撞骗罪中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进行细化,不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所以浙江省对此进行了规定,那么浙江省是如何规定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的?

律师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⑵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⑵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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