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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意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发布时间:2021-08-1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意见》指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2020年8月,国务院修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此,最高检总结行刑衔接办案难点和突出问题,就线索发现、移送监督方式、跟踪落实、各部门衔接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现无缝对接、双向衔接。《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同时,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同步审查是否需对被不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提出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此外,2021年2月下发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出,要深度应用与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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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2020年8月,国务院修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此,最高检总结行刑衔接办案难点和突出问题,就线索发现、移送监督方式、跟踪落实、各部门衔接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现无缝对接、双向衔接。《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同时,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同步审查是否需对被不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提出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此外,2021年2月下发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出,要深度应用与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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