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常常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例如:抓住某些把柄如揭发犯罪事实或是生活作风等。那么,中威胁、要挟要求“当时、当场”进行吗?
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
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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