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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S某四兄弟涉嫌敲诈勒索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李锦辉、刘翔宇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12-05 11:12:07 浏览:1433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5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敲诈勒索罪

结果:判处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千元

点:无罪辩促轻判;涉案金额由50多万元降到57990元。

焦点:S某四兄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被告人S某四兄弟涉嫌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为50多万多元,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李锦辉、刘翔宇律师介入后,经过多次会见和提交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认定S某四兄弟的涉案金额为57990元,判处被告人S某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S某3、S某4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实报实销)。

二、案情简介

2003年起,S某1伙同儿子S某2、S某、S某3、S某4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以家族成员为主的农村恶势力犯罪集团,强占由他人出资建设在东海大堤上的东、西两侧的码头,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附近养殖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生蚝养殖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初步统计,该犯罪集团共向附近养殖户以收取次费、年费、码头集资费甚至租金的形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护费”的方式敲诈勒索养殖户多达十余户,勒索钱财数额至少达50 万元人民币。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后,一共会见了13次。

2、去看了现场。

3、参加两次庭审。

4、参与协商退赔。

5、审判阶段推动退赔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办案思路

1、S某一家私自建设码头并收费的行为确实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管理性规定,但不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即使S某1一家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S某在该共同犯罪中因只是在父亲S某1腿脚不便时帮忙去收钱,所起作用较小,且不获利,应当认定为从犯

3、公安机关将S某从2017年10月6日至2023年8月26日期间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入的50多万元人民币都认定为S某1一家敲诈勒索所得,并以此为由冻结了S某一家的银行账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办案结果

S某犯敲诈勒索罪,获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S某4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实报实销),并处罚金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1、证据审查能力是刑事辩护的基础能力,我们必须全力学扎实,才有能力发现证据问题,才有量刑协商的筹码。

2、要敢于无罪辩护,促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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