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亮点:Z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判处其十年,二年,人民币十万元。大直刑辩团队代理二审辩护后,指派博士律师赵桂玉担任其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了解涉案事实,经团队研判,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上诉人具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主观故意,该案定性不准,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信。
焦点: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敲诈勒索罪中的因果关系;。
封面语:Z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和崔仙律师介入后,多次前往北京市某看守所与Z某会面,迅速调取案卷材料,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对于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定及敲诈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顺序问题向各个办案机关提出有法律依据的异议,而后在二审阶段,依据事实、法律、法理进行充分的辩护,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该案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左右,被告人Z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男,46岁)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间,被告人Z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找吴某某工作单位或媒体曝光两人婚外情关系相威胁,向吴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785000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被告人Z某于2024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Z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Z某定罪处罚。
三、办案过程
一审判决后,Z某家人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赵桂玉律师、崔仙律师为其提供二审阶段的辩护。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前往看守所会见与Z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和崔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Z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暴力取证等情况,了解Z某其他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
2、及时调取卷宗并与其沟通案情
待Z某上诉案件移交到北京市人民法院后,赵桂玉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全部卷宗材料。了解案情后,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围绕该案争议焦点从控辩双方的角度发表意见,最终形成了较有说服力的辩护思路。
第一时间与该案检察官沟通,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提出质疑,提出了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的辩护意见。Z某主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利用敲诈勒索行为获取财物的事实,且Z某“揭发、举报”的目的是为了继续维持婚外情的关系,并非以“婚外情”相“威胁”敲诈对方财物的主观本意。
3、与二审承办法官沟通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后,Z某及其家人情绪低落,律师团队一方面做好上诉人及其家人的情绪疏导工作,另一方面重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也就是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准确判定该案焦点,撰写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依据事实、法律、法理充分发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成功实现发改的目标。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第一,Z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定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产生在实施敲诈行为之前。
本案中,Z某声称要去举报吴某某的原因出于气愤和报复,并非为了敲诈钱财。具体为:一是吴某某初期隐瞒已婚事实,后期又不肯离婚与Z某结婚;二是吴某某除了和Z某交往还和其他多名女性交往。因此,Z某产生的心理是“报复”。
第二,Z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模式。司法实践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旦敲诈得逞,不会继续实施对被敲诈者不利的“恶害”行为,即不会真的去揭发、举报。而本案中,Z某坚持举报,此举恰好证明其主观方面并非借举报之名行敲诈之实。
第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又签订保证书为自己留下敲诈的证据,此行为不符合犯罪人的心理及行为特征。Z某如果具有实施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作为一名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就不会听从“受害人”吴某某的安排,一次次签订保证书,为自己留下充分的犯罪证据。Z某之所以签订这些保证书,其目的是听从吴某某的话,想要吴某某尽快与她结婚。
本案中,涉案的所有承诺书、协议书都是在吴某某的要求下签订的。吴某某系习惯性地要求其转过账的女性签订承诺书,其行为明显是预防性的而并非已经受到了敲诈,现在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并转账前收到了Z某的胁迫,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来看,现并不能排除吴某某系主动提出赠予分手费的情形,或是在Z某没有威胁的情况下向吴某某索要补偿的情形。协议内容也说明了Z某如果向他人提及二人关系或者对吴某某进行举报,其也应当承担退还款项的责任,这其实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仅仅因为协议中含有不能威胁不能强迫等问题就认定Z某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第四,“受害人”吴某某多次说谎,其控告、陈述内容不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
五、办案结果
北京市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六、办案心得
1、以案情事实,围绕罪名的构成要件寻找辩点,发表质证意见
刑事案件的判决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因此,以案情事实,围绕罪名的构成要件寻找辩点至关重要。该案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行为人的犯意应当产生在实施敲诈行为之前,即行为人带有敲诈索财的主观故意,进而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受害人据此遭受财物损失。司法实践中,不能以“受害人”是否恐惧来认定行为性质,更不应脱离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来认定其行为性质,或者以“受害人”只要遭受财物损失就倒推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同样,质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步骤之一。通过充分质证,可以让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时间、地点等等要素进行更深入了解,从而还原案件的真相。只有搞清楚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说无限逼近案件真相,才能更有效防止案件不公,让老百姓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才能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因此质证环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刑事辩护要有敢于挑战的精神。
本案一审判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实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十年,属于重大案件,推翻一审判决的难度极大,包括Z某及其家属,均对上诉没有太大的信心。但是,大直刑辩团队明知案件很难,仍然全力以赴据理力争。为的就是案件最终能够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七、结语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把控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法庭上那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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