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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16 14:10:26

刷卡支付已成为流行于国际社会的新型支付方式。然而,在信用卡带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日渐活跃的信用卡犯罪也越来越多地危害着人们群众的财产安全。那么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20%以下;

(4)自愿认罪认罚,且足额缴纳罚金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20%以下;

(4)自愿认罪认罚,且足额缴纳罚金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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