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轶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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