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吉某系某公司的职工,利用公司职工的便利地位,集被告人刘某等人到达天津市某地参与盗窃配电站内电力设备牟利,被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后于2015年12月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系自首;
2、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4、被告人在本案中系,社会危害性较轻。
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四年。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听取当事人家属所掌握的信息,并积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确定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本案有侦查权和管辖,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并向法院提供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