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以出售为目的,盗挖城市道路两旁价值较大行道树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分歧。那么以出售为目的盗挖城市道路两旁行道树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律师解答:应当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城市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不是区分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该条例进一步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规定为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行政法上的指引。
由上述规定可知,行道树属于“其他林木”的范畴,可以成为盗伐林木犯罪的对象,因此,仅从行道树的角度,不能认定本案不构成盗伐林木罪。这里讨论的行为是盗挖,而非盗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盗挖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权利和环境资源。盗伐林木罪被列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节,是鉴于活体树木对人类的特殊贡献,国家给予特别保护。盗伐行为造成的破坏不可逆转、无法恢复,所以其最终必然会破坏生态环境。而盗挖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有关城市绿化管理制度,但毕竟未终结树木生命,尚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因其行为危害最主要体现在侵害了树木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日益重视,花木价格在绿化热潮中逐年攀升。活体树的价值不能再简单地以木材的体积数量来衡量,树木的珍贵程度和效用、绿化工程的特殊要求、树木的生熟等因素更多地被纳入考虑范围。而一些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活体树木本身的经济价值,而不是作为木材所体现的价值,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和行为最终实现的都是活体树木的经济价值,而非立木的经济价值,其行为危害主要体现在对树木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故,应当以盗窃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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