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非法募集的资金转归非法占有,欺骗广大公众,也可以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那么,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其界限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前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
(4)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
(5)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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