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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涉案金额】Y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张雄飞律师为其辩护,成功降低被指控的涉案金额

发布时间:2023-02-28 10:52:19 浏览:785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8日,张雄飞律师团队与Y某家属在律所会面,接受法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担任Y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时,该案已至一审审判阶段,检察院最初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法院,后又变更起诉罪名为集资诈骗罪。

二、办案过程

张雄飞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时,该案已至一审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于2020年8月31日前往法院阅卷,快速阅卷后在第二天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核实情况。根据会见时Y某反馈的情况,Y某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涉及大量民间资金拆借,在审查起诉阶段便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罪认罚,但检察院却又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雄飞律师团队在会见后立即对在案卷宗作进一步详细阅卷,同时针对指控罪名进行案例检索并起草《案例检索报告书》,期间多次再行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核实情况。2020年10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

三、辩护思路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远高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经过与Y某本人及其家属的充分沟通,辩护人从罪名及涉案金额入手为Y某作罪轻辩护。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金额有误,严重虚高。根据Y某本人的供述及本案被害人的陈述,Y某与多名被害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害人在“投资入股”Y某设立的基金会后,实际上是将入股金额归为向Y某的还款,Y某家属根据辩护人提供的线索从家中翻找出了多名被害人签署的借条。其次,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的罪名有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Y某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不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对于非法集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认定。本案大量证据证明Y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不存在起诉书中认定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事实。且Y某本人一直表示愿意积极返还案涉资金,并未逃避返还。辩护人认为本案Y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这一辩护意见,辩护人检索大量收取公众存款用于资金拆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并向法院提交。

四、辩护结果

2020年10月1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Y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涉案金额虚高的辩护意见,Y某集资诈骗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削减二十几万元,最终成功争取了较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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