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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辛明律师经过不懈努力,缓刑。

发布时间:2023-04-28 16:33:24 浏览:3982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吉林省S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Z某某在S县某花园7号楼筹建“S县某某体验馆”,于2017年4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此期间,被告人利用北京某公司以销售商品、寄卖返利等为名,在互联网平台上运营“消费新业态”“本地电商”等集资项目,并以此为由赚取管理费、推荐费,通过订单中心、网络、媒体、培训班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在被告人开设的体验馆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经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前提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电子数据和财务账簿进行鉴定,认定被告人合计吸收投资人员328人,造成经济损失1877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Z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辩护思路

1.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北京某公司涉案相关人员已经被北京地区的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故应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出发点为其争取最大的从轻处罚。

2.虽然被告人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并不意味着不能为其争取适用缓刑。由于本案在涉案金额的计算方面还有可以申辩的空间,尤其是被告人自投金额和亲友投资有酌情扣减的可能性,故决定作为主要的辩护方向进行争取。

3.被告人作为地区经营者,所集款项均上交北京某公司,被告人对集资款项无实际控制权及支配权,应为从犯,此为重大量刑情节,在认罪认罚具结时未予充分考虑,有进一步争取从轻的空间。

4.被告人应适量返还部分违法所得,争取进一步的从宽处理。 经与被告人确认,决定执行上述辩护方案。

办案过程

辛明律师、袁帅律师、李希瑶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及时查阅了案卷材料,对犯罪事实进行了梳理,将犯罪金额的错误之处进行了汇总。庭审过程中,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并提供了充分的抗辩依据。之后,指导被告人从民营经济保护的国家政策出发,对于被告人现在经营的相关公司的经营情况作为辅助证据提交法院,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从宽。关于辩护人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予以充分的采纳,历经三次开庭审理,最后调整了量刑建议,给与了缓刑的判决。

办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为S县分公司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对集资款项无实际控制权及支配权,系从犯和犯罪数额和损失需根据证据进行调整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认定吸收投资人317人(减少11人),并扣除被告人自投款项,认定损失金额为1511万元。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返还了部分违法所得,并缴纳保证金保证罚金刑执行,部分集资人对被告人谅解。综合考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1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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