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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的受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1-08-22 00:04:13

甲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张该高尔夫俱乐部荣誉会员卡,承诺持卡人所有消费均享受免费待遇,由于该俱乐部所有会员卡均没有实际对外销售,办案部门走访了有关鉴定机构,无法对该卡价值进行鉴定和价格评估,该会员卡的价值无法确定,那么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的受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业贿赂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该规定将商业贿赂罪中“财物”的外延解释为,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虽然该规定是针对商业贿赂案件作出的,但我们存处理受贿罪时遇到类似问题时,也可参照执行上述司法解释。

理由是:首先,商业贿赂犯罪与定被告人的受贿金额,与被告人实际所获利益不符,有违评价的客观准确;另一方面,有的案件中,也可能出现行贿人与受贿人为规避法律制裁,往往卡(券)面标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可消费金额,甚至不标注金额而让持卡(券)人无限制地消费,这时如果仍以标注金额计算受贿金额明显不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给犯罪分子留下逃避处罚的机会,因此,解释以“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计算具体受贿数额,符合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业贿赂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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