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
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应考虑两点:一是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双方在日常活动中联系紧密,具有建立在共同财产关系的共同利益,容易在受贿犯罪中形成共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这使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的共同受贿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二是认定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要符合的犯罪构成及的条件,即双方要有共同的受贿犯罪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前提。
1.家属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而与其共享的行为的认定
有的认为只要家属明知是国家作人员收受贿赂而与其共享,国家工作人员同意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家属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与其共享,在主观上,虽有明知但并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谋,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虽有共享的行为但没有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活动,未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家属的行为性质至多是知情不举,而我国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的刑事责任。因此,认为家属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知情不举就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共犯,不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也不合乎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构成单独的受贿犯罪,家属不构成受贿罪。
2.家属代收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认定
在实践中,有时行贿人为了感谢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到家中送钱送物,但国家工作人员不在,家属就收下财物,事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是否构成受贿共犯,也不可简单地肯定。家属接受财物后,如果仅将收受的财物和请托事项转告给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其他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单独的受贿犯罪,其家属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因为,家属不同于其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非常紧密,他们相互间的帮助是非常容易发生的,只要不是积极参加受贿活动,相互勾结的情节非常严重,就没有必要在惩处国家工作人员时连同其家属一并处罚,否则会不适当地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造成打击面过大。因为就受贿罪的立法精神而言,主要是打击那些以权谋私、收受甚至索取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
3.家属作为共同受贿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认定
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主要取决于双方相互勾结的状况。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第一,家属作为实行犯,主要表现为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家属收受他人财物。第二,家属作为帮助犯,主要表现在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收受贿赂,传递有关请托事项的信息,沟通关系并收受财物: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行贿人索取贿赂等。第三,家属作为教唆犯,一般表现在诱导、劝说、指使、催促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家属的教唆下产生了受贿犯罪的故意,并实施了受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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