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1)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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