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方式之一就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现代是会中,我们往往会分不清楚到底信息网络平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中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律师解答: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信息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我国相关法条将信息网络解释为公共场所,这是一个扩大解释。
(2)起哄闹事一般是无事生非,如果事出有因或者行使正当权利闹事,不成立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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