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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和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9-18 16:29:56

滥用职权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报复陷害罪和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

1.侵犯的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

3.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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