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挪用资金是为了自己使用,但也有人是为了借贷给他人,那么怎么理解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呢?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29号)第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参照这一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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