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折抵刑期。按照《》规定,被判处、、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折抵相应刑期。羁押是指关押在拘留场所,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评析:关于有期徒刑、拘役刑期折抵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中,刑期均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一个拘役刑期和一个有期徒刑刑期合并执行时,法律规定仅仅是执行了有期徒刑的结果。对于拘役没有执行的刑期,不再予以执行。这是法律对于司法实践中执行方式基本一样的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的特殊规定,是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免除执行的,并不是对拘役已经进行了执行。而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是指拘役刑被执行时的折抵方法,对于上述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免除,没有执行拘役的情形,是不发生刑期折抵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