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法院何时判决会受到诸多要素的影响:如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完整度、审理程序的选择等。因此,不同的案件,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等待判决的时长也是不同的,要视个案而定。
如果案件在并非重大复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下。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在调查、侦查完毕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决定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通常会在2-3个月内宣判,故在此情形下可能要3-4个月的时间。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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