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9-30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涉嫌犯。如果不是出于严重不负责任的心态,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这一点,需要格外留意。另外,构成医疗事故罪,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死亡等等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不犯本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客体: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对医疗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行为方式:包括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本罪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例如:作为:护理人员打错针、发错药,致人死亡。不作为:值班医生擅离职守,致就诊人员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