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已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明确了新疆全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为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升各族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加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让普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加速建设法治新疆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治宣传与道德教育结合
《条例》规定,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应当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条例》要求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重点开展以青少年为主的学校法治教育,以领导干部为主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以农村、社区基层干部为主的村(居)民法治教育;公民应当自觉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治理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应当定期召开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普法责任制,研究解决普法中的重大问题。
每年4月为宪法法律宣传月
《条例》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履行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法治实践和法治示范城市、法治示范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以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验收考核、评估及表彰等相关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其他工作的职责的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每年4月是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和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和主题日,以及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等活动中,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开展相应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
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条例》强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原则,履行普法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及宣传的法律法规、普法工作机构或者人员、预期目标、活动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教育部门则应当将法治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并加强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到基地接受法治实践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条例》提出,国家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每季度参加一次集体学法,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法治宣传教育质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度、质量、成效和创新情况进行评估。”《条例》明确,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考核的重要参考。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以及绩效考核内容,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建议;逾期不改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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