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李小双、张淑珂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内容提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确保案件审判质效。
积极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配套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机制建设,加强量刑建议指导和抗诉指导。
2.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内容提要: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保障依法执业权利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完善预约会见机制。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法。向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落实及相关配套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规定,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和实效性。
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
内容提要:深化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加快制定防治法
《意见》指出,要深入推进“清朗”、“净网”系列专项行动,深化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深化公众账号、直播带货、知识问答等领域不文明问题治理,开展互联网领域虚假信息治理。健全网络不文明现象投诉举报机制,动员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监督,推动网络空间共治共享。坚持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环节,发挥法律法规对维护良好网络秩序、树立文明网络风尚的保障作用。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贯彻实施,加快制定修订并实施文化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法、网络犯罪防治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创新开展网络普法系列活动,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内容提要:加强专业律师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的重要作用
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落实法律法规对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二)法律法规
1.国家监委制定第一部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内容提要:对监察对象逐项细化并明文列举作出规定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一)案情重大,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的;(三)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尚未到案,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仍须继续调查的;(四)其他需要延长留置时间的情形。
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件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以监察法、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
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在正式移送起诉十日前,向拟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采取书面通知等方式预告移送事宜。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书面要求监察机关补充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补正、解释,或者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监察机关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内容提要:新疆立法 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原则,履行普法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每季度参加一次集体学法,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3.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内容提要:贵州“八五普法规划” 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宣传教育
以建设平安贵州为目标,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扫黑除恶、禁毒、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社区治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治家庭暴力、退役军人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推动更高水平平安贵州建设。
(三)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提要:对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逐步探索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对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逐步探索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配套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推动修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探索建立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充分发挥诉讼收费制度的杠杆调节作用,遏制滥诉行为,减少群众讼累。
2.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更实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更重责任
内容提要:最高检落实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等有效举措
专业能力是落实监督办案“从政治上看”的基本能力。《意见》明确要求:“围绕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目标,全面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要下大气力加强能力建设,落实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等有效举措,促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得更实。
3.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国家卫健委等七部门 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医院的110警情和刑事、治安案件要第一时间出警、受理,依法快速处置
多元化解医疗纠纷。对于易引发矛盾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医院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依托平安医院建设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患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协助做好沟通、教育工作,有效化解纠纷。
强化警医联动处置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本地涉医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特别是明确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应对、维护稳定等方面工作要求。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医院的110警情和刑事、治安案件要第一时间出警、受理,依法快速处置。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
内容提要:湖南法院通过数字法院、类案检索系统审查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阶段,应当通过数字法院系统或类案检索系统等平台,对案件的关联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涉诉情况进行检索和比对,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证据冲突、事实矛盾、职业放贷人、虚假诉讼等情形的依据。检索情况应制作工作记录,在审理报告、合议笔录中予以反映。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北京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
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6.重庆出台《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规范辅警管理推动解决辅警履职难点问题
《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内容提要:重庆为解决“辅警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等问题”立法
“辅警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说,在实践工作中,辅警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等问题日益突出,在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支撑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推动解决辅警履职中的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辅警应有作用。
内容提要:在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委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伯礼看来,《条例》回应社会关切,直面警务辅助管理、履职及其权益保障等关键问题,《条例》的实施必将从整体上推进警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内容提要:上海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就辖区内本规定第一条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不具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应法院。
8.《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内容提要:重庆永川规定 法检两院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书面函告司法局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二)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三)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将离任人员信息书面函告区司法局。
(四)部门规章
1.北京市关于改革优化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若干措施
内容提要:北京将律师类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大幅压缩一半
优化司法行政审批服务。推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所有律师类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大幅压缩50%。取消律师事务所设立同城分所的区域限制,全市各区均可设立。实施律师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需提交的住所、资产材料可以为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资产证明,或申请人直接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力争年底前实现不见面审批工作目标。
2.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
内容提要:中宣部等四部门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推出实施意见
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价值导向和内在逻辑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具有重要意义。
3.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
内容提要: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的最高奖励金为五十万元
按照案件已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内或按照对应法定刑幅度分档发放举报奖励金,一般情况下最高奖励金不超过五十万元。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的,在十万元以内给予奖励;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在二十五万元以内给予奖励;法定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的,在五十万元以内给予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标准的,按照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择一标准予以奖励。超出海关总署第8号令第三条、第四条奖励金额限制性规定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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