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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10-09 14:02:09

(2018年5月3日 司鉴函〔201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 2010)》(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 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和《关于批准发布 GB19522-20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 2017年2月28日印发)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 GA/T1073 或者 GA/T842 的规定,强制执行。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一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 - 2013)和《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2016)均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制定,在对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时,两种方法具有同一性。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是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为正确适用标准,保障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GB19522 的要求,采用 GA/T1073 或者 GA/T842 的规定。

请各地及时将本意见传达至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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