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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附刑事部分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10 来源:中新网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10月9日,为了配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独特效用。

最高检指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剑阁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柏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4件,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2件案例与督促整治外来物种入侵相关。

最高检介绍,本批案例保护对象丰富,既有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也有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还有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涉及生物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即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多样性。从保护级别来看,保护对象从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到“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均有涉及。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也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不断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5.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胡杨林保护  生态修复责任衔接认罪认罚从宽    异地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有效衔接,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公益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价值互补。对于已经实现自然修复状态的或不宜在原地补植的受损林地,可以“异地修复”方式弥补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胡杨林是干旱或荒漠地区的一种特有植被,它的生存对改善干旱或者荒漠地区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作用,被称为“沙漠的守护神”。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境内现存44.4万亩胡杨林,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2020年4月,王某某在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焚烧杂草,失火引燃地边柽柳导致发生火灾。

【调查和诉讼】

2020年6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至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额济纳旗院)审查起诉。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某失火烧毁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国有林地73.9亩,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柽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4.8万元。额济纳旗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月15日,额济纳旗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中,额济纳旗院做细做实调查工作,发现王某某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尚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失火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3万元,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被烧毁植被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按照生物多样性自然修复要求,不宜在保护区内补种修复;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额济纳旗院认为可采用“异地修复”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要求王某某在指定地点按烧毁柽柳面积的2倍补种150亩防风固沙植被梭梭林。鉴于王某某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额济纳旗院认为可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2020年7月23日,额济纳旗院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起诉至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并于同日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在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并在旗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额济纳旗院积极与法院沟通,在庭前会议中完成证据交换,探讨庭审细节及诉讼请求的可执行性等。

2020年10月12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判令其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判令王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全部得到采纳和支持。庭审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代表共60余人参加旁听,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20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全区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保护胡杨林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将公益诉讼替代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功能,“小案件”具有“大意义”。

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1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初至10月下旬,李某某等13人在黑龙江省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投放高毒农药“呋喃丹”猎杀包括斑嘴鸭、琵嘴鸭在内的鸟类22种,共计5000余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李某某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该案跨越黑龙江和湖北两省,捕杀鸟类众多,案发地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鉴于该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3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沙区院”)决定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5月23日,龙沙区院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13人承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10096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该费用是由黑龙江省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的专业意见,通过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度、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非法狩猎者的非法获利数额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的。龙沙区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协作,重点围绕犯罪数量、损害后果、修复费用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

2019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历时9个小时。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当地居民、被告人家属等170余人参加旁听。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龙沙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等13人均赔偿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当庭赔礼道歉。扎龙管理局联合森林公安局将对被捕杀的5000余只野生鸟类进行了集中无害化处理。

案件办理后,针对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围部分居民对猎杀行为仍存在错误认识的问题,龙沙区院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重回案发地,动员已刑满释放的非法狩猎人员向村民现身说法,并制作《公益诉讼宣传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以该案的办理为素材,拍摄了《守护,这生生不息的希望》法治宣传片,在四级检察机关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使公众在了解检察职能的同时提升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同时,龙沙区院还与相邻检察机关会签了《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立了跨地区协作保护机制,共同守护人类的美好家园。

【典型意义】

“世界大湿地,中国鹤家乡”。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鹤类、鸟类等为主的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有着丰富的水生物资源和较高的生物生产率,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保护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案说法”、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专家评估论证  生态资源损失费  “生态检察+公益诉讼”

【要旨】

在没有扣押到海豚实物的情况下,聘请专家科学论证,确定海豚物种及发育系数,评估发育阶段,破解鉴定难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渔船在中日渔业协定水域附近捕捞生产时,发现有2批次共8只活海豚误入渔网,遂指挥被告人施某某、占某某等船员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面的左右两侧,并将其中的5只海豚杀害割下牙龈取出牙齿,后将已经死亡的海豚丢弃海里。经鉴定,涉案海豚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调查和诉讼】

2020年3月13日,福建泉州海警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机构设置优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8月19日,泉州海警局将该案移送晋江市院审查起诉。次日,晋江市院对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并发布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以该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为定罪量刑依据,而价值则以该物种基准价值、保护级别系数和发育阶段系数为基础来计算,物种鉴定、物种发育系数及涉案海豚发育阶段评估,就成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和追偿生态资源损失的关键。因国内对海豚的研究少,海豚发育系数在学术上并无统一认定,也无同类案例可供参考,且涉案海豚死后已被丢回海中,其物种及发育情况更难以判定。为解决鉴定难题,晋江市院聘请多位高校、科研机构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联合对本案物种、发育系数和发育阶段进行评估鉴定,专家通过对扣押到的海豚牙齿进行提取DNA测序和比对鉴定,结合现场视频和照片、事发海域生物种群状况,并经多次实地走访和研究,确定涉案海豚物种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确定了涉案瑞氏海豚的发育系数;结合农业农村部2019年《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评估出涉案海豚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37.5万元。

2020年11月16日,晋江市院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邱某某等人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37.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2月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晋江市院组织沿海几十名渔民、村民旁听庭审,并邀请厦门大学野生动物专家利用远程视频出席法庭的方式,就猎捕海豚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程度、海豚的珍贵价值、保护救助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被告人当庭悔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赔偿款。

案发后,晋江市院推动成立晋江市保护海上野生动物志愿队,在晋江市与大金门岛之间的海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与监测巡护活动,有效制止并严厉打击捕杀、贩卖珍贵、濒危海上野生动物、破坏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引来了中华凤头燕鸥、中华白海豚、勺嘴鹬等极度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停靠,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叠加优势,“提前介入”破解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题。在被捕杀的野生动物实物缺失的情形下,借助专家“外脑”进行论证、评估,确定野生动物物种和发育系数,科学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费用。在法院庭审时引入专家证人远程视频支持出庭,为案件成功办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同时对旁听群众进行普法警示,破除沿海渔民封建迷信陋习,也为开展海洋野生动物公益司法保护积累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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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附刑事部分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10 来源:中新网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10月9日,为了配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独特效用。

最高检指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剑阁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柏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4件,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2件案例与督促整治外来物种入侵相关。

最高检介绍,本批案例保护对象丰富,既有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也有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还有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涉及生物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即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多样性。从保护级别来看,保护对象从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到“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均有涉及。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也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不断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5.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胡杨林保护  生态修复责任衔接认罪认罚从宽    异地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有效衔接,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公益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价值互补。对于已经实现自然修复状态的或不宜在原地补植的受损林地,可以“异地修复”方式弥补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胡杨林是干旱或荒漠地区的一种特有植被,它的生存对改善干旱或者荒漠地区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作用,被称为“沙漠的守护神”。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境内现存44.4万亩胡杨林,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2020年4月,王某某在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焚烧杂草,失火引燃地边柽柳导致发生火灾。

【调查和诉讼】

2020年6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至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额济纳旗院)审查起诉。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某失火烧毁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国有林地73.9亩,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柽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4.8万元。额济纳旗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月15日,额济纳旗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中,额济纳旗院做细做实调查工作,发现王某某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尚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失火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3万元,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被烧毁植被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按照生物多样性自然修复要求,不宜在保护区内补种修复;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额济纳旗院认为可采用“异地修复”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要求王某某在指定地点按烧毁柽柳面积的2倍补种150亩防风固沙植被梭梭林。鉴于王某某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额济纳旗院认为可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2020年7月23日,额济纳旗院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起诉至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并于同日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在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并在旗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额济纳旗院积极与法院沟通,在庭前会议中完成证据交换,探讨庭审细节及诉讼请求的可执行性等。

2020年10月12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判令其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判令王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全部得到采纳和支持。庭审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代表共60余人参加旁听,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20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全区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保护胡杨林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将公益诉讼替代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功能,“小案件”具有“大意义”。

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1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初至10月下旬,李某某等13人在黑龙江省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投放高毒农药“呋喃丹”猎杀包括斑嘴鸭、琵嘴鸭在内的鸟类22种,共计5000余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李某某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该案跨越黑龙江和湖北两省,捕杀鸟类众多,案发地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鉴于该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3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沙区院”)决定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5月23日,龙沙区院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13人承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10096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该费用是由黑龙江省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的专业意见,通过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度、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非法狩猎者的非法获利数额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的。龙沙区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协作,重点围绕犯罪数量、损害后果、修复费用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

2019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历时9个小时。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当地居民、被告人家属等170余人参加旁听。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龙沙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等13人均赔偿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当庭赔礼道歉。扎龙管理局联合森林公安局将对被捕杀的5000余只野生鸟类进行了集中无害化处理。

案件办理后,针对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围部分居民对猎杀行为仍存在错误认识的问题,龙沙区院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重回案发地,动员已刑满释放的非法狩猎人员向村民现身说法,并制作《公益诉讼宣传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以该案的办理为素材,拍摄了《守护,这生生不息的希望》法治宣传片,在四级检察机关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使公众在了解检察职能的同时提升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同时,龙沙区院还与相邻检察机关会签了《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立了跨地区协作保护机制,共同守护人类的美好家园。

【典型意义】

“世界大湿地,中国鹤家乡”。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鹤类、鸟类等为主的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有着丰富的水生物资源和较高的生物生产率,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保护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案说法”、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专家评估论证  生态资源损失费  “生态检察+公益诉讼”

【要旨】

在没有扣押到海豚实物的情况下,聘请专家科学论证,确定海豚物种及发育系数,评估发育阶段,破解鉴定难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渔船在中日渔业协定水域附近捕捞生产时,发现有2批次共8只活海豚误入渔网,遂指挥被告人施某某、占某某等船员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面的左右两侧,并将其中的5只海豚杀害割下牙龈取出牙齿,后将已经死亡的海豚丢弃海里。经鉴定,涉案海豚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调查和诉讼】

2020年3月13日,福建泉州海警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机构设置优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8月19日,泉州海警局将该案移送晋江市院审查起诉。次日,晋江市院对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并发布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以该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为定罪量刑依据,而价值则以该物种基准价值、保护级别系数和发育阶段系数为基础来计算,物种鉴定、物种发育系数及涉案海豚发育阶段评估,就成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和追偿生态资源损失的关键。因国内对海豚的研究少,海豚发育系数在学术上并无统一认定,也无同类案例可供参考,且涉案海豚死后已被丢回海中,其物种及发育情况更难以判定。为解决鉴定难题,晋江市院聘请多位高校、科研机构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联合对本案物种、发育系数和发育阶段进行评估鉴定,专家通过对扣押到的海豚牙齿进行提取DNA测序和比对鉴定,结合现场视频和照片、事发海域生物种群状况,并经多次实地走访和研究,确定涉案海豚物种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确定了涉案瑞氏海豚的发育系数;结合农业农村部2019年《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评估出涉案海豚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37.5万元。

2020年11月16日,晋江市院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邱某某等人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37.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2月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晋江市院组织沿海几十名渔民、村民旁听庭审,并邀请厦门大学野生动物专家利用远程视频出席法庭的方式,就猎捕海豚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程度、海豚的珍贵价值、保护救助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被告人当庭悔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赔偿款。

案发后,晋江市院推动成立晋江市保护海上野生动物志愿队,在晋江市与大金门岛之间的海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与监测巡护活动,有效制止并严厉打击捕杀、贩卖珍贵、濒危海上野生动物、破坏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引来了中华凤头燕鸥、中华白海豚、勺嘴鹬等极度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停靠,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叠加优势,“提前介入”破解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题。在被捕杀的野生动物实物缺失的情形下,借助专家“外脑”进行论证、评估,确定野生动物物种和发育系数,科学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费用。在法院庭审时引入专家证人远程视频支持出庭,为案件成功办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同时对旁听群众进行普法警示,破除沿海渔民封建迷信陋习,也为开展海洋野生动物公益司法保护积累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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