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今年前8个月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706件
发布时间:2021-10-11 14:51:36 来源:人民网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通报有关情况。
“行刑衔接”一直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2020年8月,修订后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再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监督职责。2021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了专门要求,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纲领性指引。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2021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706件,同比上升5.5%;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2390件,同比上升2.2%。本次印发《规定》,就是为了对检察机关今后如何开展此项工作提出进一步规范。
提及《规定》的亮点,杨春雷认为,主要包括:第一,突出了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第二,规范了监督方式;第三,增强了检察意见刚性;第四,推动了部门间互动配合。
最近,检察机关在谈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时,有一种新提法是“双向衔接”。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解释,“双向衔接”既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也包括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案件。
高景峰表示,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审查认定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不成立而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原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这种“反向”衔接作出明确,导致部分地方出现有案难移现象。
2021年1月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与原有文件相比,《规定》在启动程序、相应处理方面,分别规定了正反两向衔接;同时,强调办理不起诉案件必须同步审查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在提出检察意见时应当写明采取强制措施和涉案财物处理情况,并可以将办案中收集的有关证据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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