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安或监察机关在完成案件侦查或调查,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审查案件所需的时长,会受到诸多要素的影响:如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完整度、审理程序的选择等。因此,不同的案件,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等待的时长也是不同的,要视个案而定。如果案件在并非重大复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下。审查起诉的决定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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