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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的“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1-10-17 11:22:37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那么,污染环境罪中的“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包括哪些呢?

律师解答: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是指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社会经济价值等的重要江河、湖泊。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主要有:江河(黑龙江、辽河、黄河、淮河、长江、闽江、珠江、澜沧江、怒江、雅怒臧布江、塔里木河)、湖泊(洪泽湖、巢湖、太湖、鄱阳湖、洞庭湖、滇池、青海湖、纳木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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