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83号
一、涉嫌罪名:
二、案情焦点:
嫌疑人W某是否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受托费用的目的?被害人支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因W某使其陷入错误认识?
三、案件结果:
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四、承办律师:
周洪律师
五、案情简介与辩护思路:
当事人W某因涉嫌诈骗于2022年4月由某市公安局向某市某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
被害人A因其父涉嫌被刑事拘留、相关公司被查封,辗转找到W某请求帮助办理释放其父、厂房解封事宜。W某答应可以找关系解决。
2019年4月经过商谈,A认为双方谈好以700万元的价格让W某办理前述事项。后续通过W某的几次催促,A共交给W某700万元。
W某收到所有款项后,一直表示需要时间才能把事情办好时,直到A父亲被,W某还声称需要时间办事,此时A认为被诈骗,遂要求W某退钱,W某不同意,A便于2020年报案。
2020年5月,经双方协商,W某退还500万元给A。
2020年10月,W某投案自首。
直到本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近尾声,临近起诉了,W某才意识到严重性,便委托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周洪律师。周洪律师介入后,发现原来W某的供述存在多处隐瞒,不愿将实情告知,只字未提她找的关系是谁,事情究竟办没办?W某经过深思熟虑,慢慢明白到其中利害关系,终于说出了事情后续的真相。因此,周洪律师协助W某积极寻找有关证据,理清案件思路,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思路如下: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W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控告方主动通过朋友关系找到W某,W某既未虚构身份、夸大自身实力,也无作出“打包票”承诺,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W某转委托他人办理,为积极促成受托事项做了相应工作,有充足证据可证明属典型履约行为。所得款项要么陆续送出,要么找人代为保管,无任何挥霍行为。
最终效果虽然并未达到控告方的要求,但W某仍想办法催促退款,事后迟延退还受托费用不构成诈骗罪。
W某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W某事前有履约能力,事后有归还能力,也为此找了关系,只是效果未达到控告方要求。
W某完成受托事项态度积极,钱款第一时间用于各种打点花销,无占为己有目的,不可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退款数额就认定事前有非法占有目的。
控告方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支付受托费用,自身存在过错;现双方已和解,社会矛盾已解决。
六、办案心得
周洪律师充分发挥对于诈骗类案件的丰富经验和深刻理解,运用自己独到的证据审查及辩护方法成功办理了该案件,也在办案中有不少新的体会:
1.诈骗罪是一场博弈,定罪、辩护空间巨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其构成复杂、争议大的特点,因而在办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不必因涉案金额大、影响大望而却步。只要抓住要件,通过逐一分析找到辩点,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相当大的权益和辩护空间。
2.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作为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不光要熟悉辩护的各项技巧,也要通晓公安侦办诈骗罪的基本思路,例如有无虚假行为、有无逃匿等等要点,如此才能见招拆招,收集、找准关键证据,提升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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