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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成立暴力取证罪

发布时间:2021-10-17 11:27:08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有可能会成立暴力取证罪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能成立暴力取证罪: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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