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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受礼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一)正确掌握界定受贿罪与受礼的方法。
  (1)分解比较法,是指将受礼与受贿主客两方面的要素分解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即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
  第一,从主体关系上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礼主体双方的关系是私人感情关系。一般来说,受礼双方是亲朋好友或其他特殊亲密的私人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亲朋好友的范围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亲属范围的界限问题,首先要确定界定的原则,一要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二是参照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三是有利于同贿赂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上述原则,亲朋好友范畴不是广泛意义上的概念,而应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内涵的概念。因此,既不宜界定过宽,也不宜界定过窄。亲属的范围可界定为: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对好友和有特殊感情关系的范围界定相对要复杂一些,标准不好把握。总的原则是从严掌握。可以认定的标准为,一是群众公认标准。即在一定群体范围人们认为他们是好友。二是自我证明评价标准,即由双方或其中一方主体提供事实证据予以证明,然后审查决定。好友包括在同乡、同学、同事中关系比较好、感情比较深的人,还包括同外界有关人员中感情比较深的人。有特殊感情的私人关系中包括感情比较深的教师、领导等。受贿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利害关系,其实质是权钱交换关系。B、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受礼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私人感情关系。受贿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受贿人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特定权力。C、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维系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受礼主体双方关系维系的时间比较长,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并且有的在受礼者具有特定的身份之前就建立了这种私人关系。受贿主体双方关系维持的时间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往往是办完了事这种关系也就结束了。
  第二,从主观上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的动机、目的不同。受礼对方的动机目的是基于亲友情义或主要是因为亲友情,而将财物无偿送与他人,并不要求得到回报。而受贿的对方是以利用他人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为目的,而将财物给予他人,送财物是要求得到报偿的。B、受礼与受贿人对送财物的意义认识不同。受礼者知道送财物是出于亲朋好友之间特殊的私人感情,其目的是互相帮助、解决自难,或是进一步加深这种感情。受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送财物是出于某种利害关系,或谋取某种利益的要求。
  第三,从客观方面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的行为方式不同。受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而受贿则总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B、受礼与受贿的时间契机不同。受礼的对方一般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家庭有关的重要问题为契机,而受贿的对方一般是在谋取利益前夕,谋取利益的过程,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C、受礼与受贿的财物数额大小不同      一般来说,礼品的数额比较小。D、受礼与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送礼者不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送礼者也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所不同的是,送礼与谋取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送礼与否其数额大小都不会影响受礼者为送礼存谋取利益,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则是以收受财物及具数额们大小,作为为其谋利益的必要条件。
  (2)综合分析法。是指把受礼与受贿的要索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判断。
  第一,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谋取了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而收受了财物的,既不能仅仅从主体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上来理解,也不简单地从法条的形式规定上来理解,而应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第一,对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所给予的财物适用排除原则。即对利用职权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一律认定为受礼,而不认定为是受贿;利用职权为其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为是受贿,而不是受礼,第二,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了数额较小的财物的,应认为是受礼;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了财物,尽管数额较小,也应认定为受贿。
  (二)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受礼与受贿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受贿。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第二,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受贿。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受贿。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第三,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谋取了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受贿。

关于受贿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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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解比较法,是指将受礼与受贿主客两方面的要素分解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即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
  第一,从主体关系上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礼主体双方的关系是私人感情关系。一般来说,受礼双方是亲朋好友或其他特殊亲密的私人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亲朋好友的范围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亲属范围的界限问题,首先要确定界定的原则,一要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二是参照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三是有利于同贿赂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上述原则,亲朋好友范畴不是广泛意义上的概念,而应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内涵的概念。因此,既不宜界定过宽,也不宜界定过窄。亲属的范围可界定为: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对好友和有特殊感情关系的范围界定相对要复杂一些,标准不好把握。总的原则是从严掌握。可以认定的标准为,一是群众公认标准。即在一定群体范围人们认为他们是好友。二是自我证明评价标准,即由双方或其中一方主体提供事实证据予以证明,然后审查决定。好友包括在同乡、同学、同事中关系比较好、感情比较深的人,还包括同外界有关人员中感情比较深的人。有特殊感情的私人关系中包括感情比较深的教师、领导等。受贿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利害关系,其实质是权钱交换关系。B、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受礼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私人感情关系。受贿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受贿人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特定权力。C、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维系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受礼主体双方关系维系的时间比较长,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并且有的在受礼者具有特定的身份之前就建立了这种私人关系。受贿主体双方关系维持的时间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往往是办完了事这种关系也就结束了。
  第二,从主观上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的动机、目的不同。受礼对方的动机目的是基于亲友情义或主要是因为亲友情,而将财物无偿送与他人,并不要求得到回报。而受贿的对方是以利用他人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为目的,而将财物给予他人,送财物是要求得到报偿的。B、受礼与受贿人对送财物的意义认识不同。受礼者知道送财物是出于亲朋好友之间特殊的私人感情,其目的是互相帮助、解决自难,或是进一步加深这种感情。受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送财物是出于某种利害关系,或谋取某种利益的要求。
  第三,从客观方面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的行为方式不同。受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而受贿则总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B、受礼与受贿的时间契机不同。受礼的对方一般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家庭有关的重要问题为契机,而受贿的对方一般是在谋取利益前夕,谋取利益的过程,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C、受礼与受贿的财物数额大小不同      一般来说,礼品的数额比较小。D、受礼与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送礼者不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送礼者也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所不同的是,送礼与谋取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送礼与否其数额大小都不会影响受礼者为送礼存谋取利益,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则是以收受财物及具数额们大小,作为为其谋利益的必要条件。
  (2)综合分析法。是指把受礼与受贿的要索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判断。
  第一,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谋取了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而收受了财物的,既不能仅仅从主体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上来理解,也不简单地从法条的形式规定上来理解,而应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第一,对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所给予的财物适用排除原则。即对利用职权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一律认定为受礼,而不认定为是受贿;利用职权为其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为是受贿,而不是受礼,第二,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了数额较小的财物的,应认为是受礼;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了财物,尽管数额较小,也应认定为受贿。
  (二)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受礼与受贿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受贿。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第二,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受贿。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受贿。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第三,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谋取了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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