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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四大检察”办案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全覆盖

发布时间:2021-10-18 09:34:0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实施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7章27条,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

《规定》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工作理念贯穿始终,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隐私权,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引导人民群众尊法守法、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社会引领作用。

《规定》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的范围。《规定》明确,在扩大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主体依申请查询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基础上,对于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已经送达当事人的部分法律文书,如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10种法律文书,当事人也可依照程序向检察院进行查询。在原有的检察机关主动向社会发布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向社会发布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的规定,实现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办案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全覆盖。新增向社会发布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相关案件信息的规定。

《规定》还扩大了法律文书公开的种类。在原有公开文书种类的基础上,将法律文书公开种类扩大到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民事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民事检察法律文书,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行政检察法律文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规定》在努力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于涉案人民群众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强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一般不予公开,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隐名等处理”。对于公开的法律文书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息,《规定》设置了严格的隐名处理标准,并增加“文书屏蔽”条款,细化屏蔽内容,切实防止因为公开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带来负面影响。

《规定》新增“业务数据发布”章节,明确对于检察机关的主要办案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信息、促进推动社会治理的数据信息、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的数据信息等能够集中反映检察机关工作情况的内容通过多种渠道、方式主动向社会发布。增加“监督和保障”条款,明确对于案件信息公开中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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