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很多时候是结伙作案,在国家工作人员解救他们的时候会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所以会阻碍解救活动。那么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
2.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体现,即聚众阻碍;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体现,即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应当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聚众的首要分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故意不同。本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司法实践中多为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或者;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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