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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吴丽珍律师为其辩护,获减少指控罪名

发布时间:2024-08-06 19:40:29 浏览:59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寻衅滋事
结果:不予起诉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仅对其参与的犯罪负责。
封面语:某公安机关出具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X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以及寻衅滋事,吴丽珍律师介入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充分研究案卷材料,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某检察院认定X某不构成寻衅滋事一罪。


二、办案过程
某检察院办理X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X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吴丽珍律师接受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
吴丽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X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会见X某沟通案情
吴丽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X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2、详细研究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吴丽珍律师迅速厘清案件情况,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吴丽珍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X某寻衅滋事罪罪名有异议,认为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罪名无异议,但是犯罪嫌疑人X某为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X某寻衅滋事罪,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X某的讯问笔录内容可知,X年X月X日上午,犯罪嫌疑人L为阻止被害人H某挖土方,纠集犯罪嫌疑人X某等人到工地阻工,期间犯罪嫌疑人X某并未采取过激行为,也没有持凶器,没有造成人员受伤,证人F的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L的讯问笔录均能证实。
犯罪嫌疑人L、X某的讯问笔录以及证人的证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X某仅参阻工行为,双方并没有发生冲突,也没有人持凶器,更没有人员受伤,因此,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犯罪嫌疑人X某具有以下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X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系从犯,依据《刑法》27条,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X某系主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据《刑法》67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X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15条,可以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X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办案心得
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X某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对于集团的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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