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第几次开庭,只要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