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3季度四川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1-10-26 15:50:30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和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2021年第3季度,四川检察机关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共主动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255件。其中,省人民检察院记录报告67件,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记录报告1188件。从记录报告的内容来看,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1143件,占91.1%;干预插手的46件,占3.7%;相关接触交往的66件,占5.3%。从记录报告的来源来看,过问、干预来自检察系统的126件,占10%;来自检察系统以外的1129件,占90%。
全省21个市级人民检察院均有记录报告。193个县级检察院中,182个有记录报告,11个连续3个月“零报告”,分别是: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新津区人民检察院、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小枧地区人民检察院,凉山州宁南县人民检察院,甘孜州得荣县人民检察院、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新龙县人民检察院、巴塘县人民检察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现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四川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逢问必录”,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司法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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