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为人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仅窃取到部分财物时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21-10-28 09:56:38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8辑
当行为人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仅窃取到部分财物时,应当针对既遂与未遂情形分别量刑,并从一重处;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处罚
针对财产犯罪,当行为人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现预定目标,仅获取到部分财物时,其就实际得手部分的财物成立既遂,而就特定目标财物则属于未遂形态。对于这种既、未遂并存的情形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明确的规定:如针对诈骗犯罪,《诈骗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处罚。”再如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同样,针对盗窃犯罪,《2013年盗窃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处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62号指导案例一王新明合同诈骗案,确定了在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时,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定法定刑幅度后,将其他情节作为量刑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
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程少杰以数额特别巨大之财物(人民币550100元)为盗窃目标,既有成功提现21050元的既遂数额,又有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未遂数额。在既、未遂并存的情况下,法院对二者进行分别评价后,其未遂部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总则关于未遂的规定选择三到十年的法定刑幅度,结合被告人已经既遂的部分以及坦白等量刑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少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4万元,与判处的刑罚并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