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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

发布时间:2021-10-28 10:19:37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比较突出,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诸多社会矛盾,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那么如何认定“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呢?

律师解答:

不能仅以劳资双方的一面之词加以简单认定,必要时,应当请有关审计、财会核算部门进行审査,根据其审查结论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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