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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各类环境资源刑事单位犯罪的,审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10-28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在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上,《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各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审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最高法院将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环资庭将根据调整后的职能,统一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意见》共20条,对新时代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违法犯罪,妥善处理涉休耕轮作、退耕还林还湿、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保护山林、河湖、草原、湿地、沙漠和海洋生态环境。二是依法审理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三是严格按照长江保护法划定的干流和重要支流范围,加大对禁渔工作的司法保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妥善处理渔民转移安置、转产转业引发的纠纷。四是依法保护黄河源头、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中下游三角洲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促进黄河污染治理和水土保持水平同步提升。五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推动构建与区域定位不符的资源开发利用退出机制。保障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统筹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民俗文化一体化保护。六是依法审理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保护相关案件,加大对生态极度脆弱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在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上,《意见》要求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各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审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当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化研究,完善统一涉自然资源相关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性和功能,构建类型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完善不同诉讼程序和责任方式的衔接机制。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规范禁止令适用程序和条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专门证据制度,不断健全审判程序和实体规则。
杨临萍介绍,最高法院将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强化跨部门联动治理,完善司法协作机制,建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最高法院环资庭还将根据调整后的职能,统一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与此同时,积极健全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妥善确定、及时调整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和管辖范围,研究制定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据通报,截至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993个,28家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不断加大对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202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了以“绿孔雀案”等为代表的涉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件13648件。
最高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还表示,在具体工作方面,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林权、环境保护禁令、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适时出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综合性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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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在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上,《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各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审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最高法院将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环资庭将根据调整后的职能,统一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意见》共20条,对新时代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违法犯罪,妥善处理涉休耕轮作、退耕还林还湿、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保护山林、河湖、草原、湿地、沙漠和海洋生态环境。二是依法审理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三是严格按照长江保护法划定的干流和重要支流范围,加大对禁渔工作的司法保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妥善处理渔民转移安置、转产转业引发的纠纷。四是依法保护黄河源头、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中下游三角洲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促进黄河污染治理和水土保持水平同步提升。五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推动构建与区域定位不符的资源开发利用退出机制。保障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统筹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民俗文化一体化保护。六是依法审理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保护相关案件,加大对生态极度脆弱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在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上,《意见》要求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各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审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当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化研究,完善统一涉自然资源相关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性和功能,构建类型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完善不同诉讼程序和责任方式的衔接机制。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规范禁止令适用程序和条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专门证据制度,不断健全审判程序和实体规则。
杨临萍介绍,最高法院将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强化跨部门联动治理,完善司法协作机制,建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最高法院环资庭还将根据调整后的职能,统一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与此同时,积极健全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妥善确定、及时调整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和管辖范围,研究制定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据通报,截至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993个,28家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不断加大对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202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了以“绿孔雀案”等为代表的涉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件13648件。
最高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还表示,在具体工作方面,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林权、环境保护禁令、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适时出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综合性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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