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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10-28 来源:最高法

  2021年10月28日(星期四)上午8:3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共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问:能否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一批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配合民法典的施行,全面修正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矿业权、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要把全面深入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妥当运用绿色原则解释法律条款、填补法律漏洞,切实将是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民事审判的重要价值考量。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统一的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体系。牢固树立保护与发展并重的理念,根据不同地区生态环境特点、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合理运用裁判执行方式。定期推出高质量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的功能。在具体工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制定林权、环境保护禁令、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适时出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综合性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推动环境资源审判质效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问:请问人民法院在落实《意见》要求,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方面有何举措?

  答: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将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作为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提高审判质效,增强司法服务保障能力的重要支撑。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审判组织体系。截至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993个,28家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2019年1月、5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复设立了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兰州环境资源法庭。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了昆明环境资源法庭。环境资源专门法庭的设立,有力提升了专门化审判的组织保障水平。二是完善归口审理模式。全国已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模式。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有效指引各级人民法院确定归口审理案件类型,对于理顺业务条线、强化业务指导提供了制度支持。三是深入推进区域协同。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1、黄河流域九省区等重点区域、流域法院签订了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司法协作机制日趋成熟。人民法院与相关外部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更加健全,在完善评估鉴定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行质效等方面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搭建与政府部门、环保组织、律师的诉调对接平台,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立足《意见》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推动案件归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这是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根据调整后的职能,统一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集中管辖。积极健全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妥善确定、及时调整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和管辖范围,研究制定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三是进一步深化协同联动。指导相关区域流域法院积极落实协作框架协议,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强区域流域法院的纵向指导和横向交流,切实破解司法协作机制运行的痛点、难点问题。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区域流域环境治理的强大合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一体化平台建设,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推进环境司法协同联动赋予科技动能。

  问:长江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黄河保护法也在制定中。《意见》对于长江、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专条提出了指导意见,下一步最高法院还有什么具体措施吗?

  答: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重点关注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长江、黄河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两个专门的会议纪要。请予关注。

  问:刚刚结束的COP15大会全面总结了国际社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经验,谋划未来十年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蓝图。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国法院不断加大对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2020年,共审结了以“绿孔雀案”等为代表的涉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件13648件。二是加强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科学划定了生物多样性案件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精准指引。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适时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司法政策性文件,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支撑。三是强化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适时发布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规范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裁判规则。四是深化国际合作,扩大对外宣传。2021年5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云南省昆明市共同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本次会议作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相关活动,为缔约方大会在昆明顺利召开提供了司法助力和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肯定本次大会的重要意义,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希望各方深入交流、凝聚共识,为建设美丽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大会期间,与会代表围绕“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4个议题,深入交流研讨,凝聚广泛共识,通过了《昆明宣言》。《昆明宣言》明确了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倡导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共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共建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明确了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等“三大裁判原则”,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环境污染三大环境危机。明确了运用预防性司法措施、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等“四大措施”,依法保护环境权益,妥善解决环境纠纷。明确了深化环境司法能力专业化、信息技术应用、国际交流合作等“三个着力点”,加强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落实《昆明宣言》确定的各项共识,切实提升环境司法保障生物多样性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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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8日(星期四)上午8:3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共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问:能否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一批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配合民法典的施行,全面修正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矿业权、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要把全面深入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妥当运用绿色原则解释法律条款、填补法律漏洞,切实将是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民事审判的重要价值考量。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统一的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体系。牢固树立保护与发展并重的理念,根据不同地区生态环境特点、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合理运用裁判执行方式。定期推出高质量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的功能。在具体工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制定林权、环境保护禁令、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适时出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综合性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推动环境资源审判质效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问:请问人民法院在落实《意见》要求,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方面有何举措?

  答: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将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作为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提高审判质效,增强司法服务保障能力的重要支撑。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审判组织体系。截至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993个,28家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2019年1月、5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复设立了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兰州环境资源法庭。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了昆明环境资源法庭。环境资源专门法庭的设立,有力提升了专门化审判的组织保障水平。二是完善归口审理模式。全国已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模式。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有效指引各级人民法院确定归口审理案件类型,对于理顺业务条线、强化业务指导提供了制度支持。三是深入推进区域协同。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1、黄河流域九省区等重点区域、流域法院签订了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司法协作机制日趋成熟。人民法院与相关外部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更加健全,在完善评估鉴定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行质效等方面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搭建与政府部门、环保组织、律师的诉调对接平台,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立足《意见》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推动案件归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这是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根据调整后的职能,统一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集中管辖。积极健全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妥善确定、及时调整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和管辖范围,研究制定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三是进一步深化协同联动。指导相关区域流域法院积极落实协作框架协议,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强区域流域法院的纵向指导和横向交流,切实破解司法协作机制运行的痛点、难点问题。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区域流域环境治理的强大合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一体化平台建设,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推进环境司法协同联动赋予科技动能。

  问:长江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黄河保护法也在制定中。《意见》对于长江、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专条提出了指导意见,下一步最高法院还有什么具体措施吗?

  答: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重点关注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长江、黄河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两个专门的会议纪要。请予关注。

  问:刚刚结束的COP15大会全面总结了国际社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经验,谋划未来十年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蓝图。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国法院不断加大对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2020年,共审结了以“绿孔雀案”等为代表的涉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件13648件。二是加强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科学划定了生物多样性案件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精准指引。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适时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司法政策性文件,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支撑。三是强化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适时发布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规范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裁判规则。四是深化国际合作,扩大对外宣传。2021年5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云南省昆明市共同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本次会议作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相关活动,为缔约方大会在昆明顺利召开提供了司法助力和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肯定本次大会的重要意义,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希望各方深入交流、凝聚共识,为建设美丽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大会期间,与会代表围绕“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4个议题,深入交流研讨,凝聚广泛共识,通过了《昆明宣言》。《昆明宣言》明确了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倡导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共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共建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明确了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等“三大裁判原则”,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环境污染三大环境危机。明确了运用预防性司法措施、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等“四大措施”,依法保护环境权益,妥善解决环境纠纷。明确了深化环境司法能力专业化、信息技术应用、国际交流合作等“三个着力点”,加强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落实《昆明宣言》确定的各项共识,切实提升环境司法保障生物多样性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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