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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等九类情形将被重点打击

发布时间:2021-11-02 来源:中新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提到,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等九类情形,将被重点打击。

  九类情形具体如下: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示,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情形:

  (一)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二)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美容医疗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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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提到,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等九类情形,将被重点打击。

  九类情形具体如下: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示,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情形:

  (一)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二)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美容医疗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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